武汉肺炎疫情有人传人现象,因此不少医生和相关疫情负责人员收到感染,那么感染之后是否算工伤。疫情期间,工伤是如何认定的,有哪些待遇呢。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信息解释。
2020年1月3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武人社办【2020】4号文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按照国家及省、市统一部署,区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认定、鉴定、结算、支付工作,开辟快捷认定通道、简化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确保工伤职工按规定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凡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疫情防治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享受工伤待遇,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由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辖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过各级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实现内部相互传递和核查。各社保经办机构要简化经办流程和时间,及时受理、审核并支付工伤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
在疫情防控期间,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以外,其他工伤等级鉴定工作暂停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期限为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整个响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