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通过一项重要法规,准备在明年于深圳实施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条例是什么?这条条例保护谁?会对什么有影响?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有啥区别吗?为什么咱们国家之前没有发行呢?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他们没有藏匿债务等不良行为记录,在合法创业或者经营的途中不幸出现债务危机,可以被豁免部分债务。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经过3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在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同时考察期期间,债务人将不得进行包括高铁动车一等座、三星级以上宾馆、新购置不动产和机动车等高消费,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居住面积也不得超过安居型商品房面积标准。这很好地帮助这类“诚实”的人避免因一次的经济危机深陷泥潭而无法东山再起。
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这预示着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在深圳实施。
个人破产指的是,作为债务人,当无法进行债务偿还时,将由法院宣布其破产,然后进行财产清算、分配、重整等事务。目前,我国尚没有对个人破产进行法律规制。但《企业破产法》指出,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1、企业经营不善;2、严重亏损;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虽有不同之处,但也相同之处。相同之处是企业破产同样意味着资不抵债。当一家企业经营不善时,无法偿还清算债务,就将导致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第2条指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在我国,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在民诉法上属于非讼程序。主要是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包括和解、重整或清算),法院审理决定受理不受理。受理之后通知已知债权人,向未知债权人进行公告。然后债务人提供企业情况的材料,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来进行核算清算,以及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确定破产顺位,然后依照顺位获得清偿。最后注销企业,破产完成,企业死亡。和解和重整程序有些不一样,但大体相似,都需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方案才可以,走向清算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结果。
缓解矛盾:实施《个人破产法》后,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恶意破产: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就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破产而逃避债务。正因如此,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或者特定社会个人信用发达,使多数人不敢轻言破产。
我国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亦未规定自然人破产还债程序。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后经多次讨论、修改,199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将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
虽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但是该草案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
我国立法机关在2004年6月提交首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但在同年10月的二次审议稿中,该法的适用范围有重大调整,仅被限定为“企业法人”。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对本法规定的适用,由有关法律规定,但仍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我国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