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区的我国对于残疾人是有一点的补助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湖北也是给到最新的分档减缴征收,关爱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发放保障金,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自2020年1月就已经实行了,下面一起看详细的内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自 2020 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保障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甘肃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自 2020 年1月1日至 2022 年12月 31日,对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减缴征收。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含)-1.5% 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保障金。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也可选择按年缴纳,按年缴纳的征收期为 7 月至 12 月。
自 2020 年1月1日起至 2022 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如减免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 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申报缴纳地点。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申报缴费期限。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4、申报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5、申报需提交的资料。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6、逾期惩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