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桃桥湖地铁小镇拆迁项目补偿方案已经出炉,同时征收红线范围区域已经出来,下一步公示征收补偿方案之后实施征收,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桃桥湖地铁小镇征地具体补偿方案。
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现制定地铁小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地铁小镇
(二)项目征收范围:新洲区阳逻街地铁小镇项目红线范围(具体详见征收范围红线)
(三)项目调查概况:经初步调查,已查明需征收10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2074.56平方米;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如果存在本项目红线内、下表未列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征收,按本方案执行。(最终以经审计的实际签订协议面积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新洲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6个月。
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当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安置价格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价格时,按安置价格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三)征收范围确定后,属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的;
2、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的;
3、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新办(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4、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的;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人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薄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薄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按房屋调查登记面积确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执行。
(一)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为事实,结合装饰装修行业相关标准,在每平方米120元以内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或超过每平方米120元的,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构筑物补偿(含楼顶搭建、楼道等公共部分搭建、暗楼、房屋夹层、阳台及外挑搭建等)。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构筑物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
(三)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1、电话:108元/个;
2、宽带网: 380元/个;
3、有线电视:220元/个;
4、空调:分体300元/台,窗机100元/台;
5、太阳能热水器:2000元/台;
6、电表:460元/块;
7、水表:150元/块;
8、管道煤气按现报装单据给与补偿;
9、三相电表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10、水表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一)房屋搬迁补偿
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或共由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住宅房屋按20元/平方米计算,非住宅房屋按15元/平方米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住宅、办公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房屋腾退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期间,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其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并按照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
(一)安置补助政策
被征收人利用非商业性房屋从事经营性活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实际用于经营的,对实际经营面积部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搬迁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按下列政策标准给予奖励:
1、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退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价值10%的标准进行奖励。
2、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在第8日—20日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价值7.5%的标准进行奖励。
3、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在第21日—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价值5%的标准进行奖励。
4、超出以上期限的,不予奖励。
武汉市新洲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武汉市新洲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武汉市新洲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布。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及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证一并交给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损坏房屋结构,拆除和变卖除生活设施以外的其他设施及材料。
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公证提存。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4、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如遇本方案未涉及的情况,按国务院、湖北省及武汉市有关政策执行。本方案由武汉市新洲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7、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期为30日,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8、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需在公示期间内到本项目现场办公地点或新洲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工作人员进行反馈。
9、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将在公示期后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