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有哪些,属于谁,如何使用都是广大小区业主和物业关心的,一般占用小区公共区域所取得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物享受部分所有权,收益应用于服务小区的基础设施维修或其他事项,下面来看相关规定。
《物权法》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
《物权法》第70条 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 权利。
《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民法典》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延续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尽管,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属于全体业主。其中,《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了关于共有部分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应该归属于全体业主。
小区公共收益包括:
占用小区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收益。
公共区域内租赁摊位租金、摊位费、入场费和场地费等收益。
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如电梯间广告、楼道广告、户外广告等收益。
《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仅有服务小区的权利,对其他包括公共收益不享有所有权。不过公共收益部分应归物业服务企业拥有,因为物业承担了响应的衣物,管理和维护了车辆及车位,物管人员付出了劳动,物业管理企业应对部分公共收益享有部分权利。关于如何分配,个城市规定不同,如北京、杭州等城市规定车位租金按三七成,其中物业三成、业主委员会七成,并有物业进行财物统一管理,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事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2)通过业主大会全体业主投票决定,可以用于:
①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
②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
③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
④邀请第三方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性收益进行审核所需费用;
⑤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