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武汉旧城改造规划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热门话题,城市的不断发展让拆迁、棚户区改造成为必经的变化,尤其是青山区2019年拆迀规划范围中的“武汉市青山区25街坊”、“武汉青山区白玉山拆迁”、“武汉青山区113街坊”等,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最新武汉青山区规划范围。
1、红钢城2街坊-1
项目征收范围:位于青山区红钢城2街坊-1(东临建设十路,南临红钢二街,西临第四十九中学,北临临江大道,详见征收范围线)。
占地面积约36285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410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34878.53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
2、建设十路四号地块(2街坊-2)
项目征收范围:位于青山区红钢城建设十路四号地块(2街坊-2)(东临建设十路,南临红钢三街,西临建设九路,北临红钢二街,详见征收范围线)。总用地面积约42708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线为准。
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0067.66平方米,总户数约948户。
3、红钢城3街坊
项目征收范围:本项目位于青山区红钢城3街坊(东临建设十路,南临和平大道,西临建设九路,北临红钢三街,详见征收范围线)。总用地面积约54808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线为准。
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0038.09平方米,总户数约1530户。
4、113街坊(东)房屋征收项目
项目征收范围:项目位于青山区钢花村街113街坊(东)(东临工业一路,南临黄州街,西临玉翠苑,北临随州街,详见附图),总用地面积约47439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线为准。
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0106.81平方米,总户数约398户。
5、五粮仓库宿舍地块
项目征收范围:项目位于青山区建设一路与武九北环线铁路交汇处(东临东兴洲片区还建房、南临建设一路小学,西临建设一路,北临武九北环铁路,详见附图)。总用地面积约8900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线为准。
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134.14平方米,总户数约59户。
6、12街坊西侧地块(12街坊二期)
项目征收范围:项目位于青山区新沟桥街12街坊西侧地块(12街坊二期)(东临建设七路,南临红钢二街,西临建设六路,北临红钢一街,详见附图),总用地面积约29548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线为准。
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7374.69平方米,总户数约75户。
7、两河区域A地块
项目征收范围:本项目位于两河区域A地块(东临青山港,南临青山公园,西临元兴苑社区,北临和平大道,详见征收范围线)。
总用地面积约3525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线为准。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953.32平方米,总户数约42户。
8、红港二村房屋征收项目
项目征收范围:位于青山区建设十路与红钢三街交汇处(其中A地块东临京广客运专线、南临红港三街、西临建设十路、北临武钢实业公司橡胶厂;B地块东临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南临青山区教育局(成人中专)、西临武汉轮胎翻新厂、北临天兴洲大桥守桥武警部队营区,详见拟征收范围线)。
占地面积约4669.85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2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3769.6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
9、环保工业园(一期)房屋征收项目
项目征收范围:位于青山区冶金大道以南(东临京广高速铁路走廊、南临洪山区和平街厂前村、西临青馨居小区、北临武钢引水明渠走廊,详见拟征收范围线)。
占地面积约110715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8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44162.81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
10、春笋公司北侧一冶集团地块房屋征收项目
项目征收范围:位于青山区工人村(东临工人村路、南临春笋墙材集团、西临洪山区和平街厂前村、北临绿地·香树花城小区,详见拟征收范围线)。
占地面积约19406.46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3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8998.82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
11、新沟桥片
项目征收范围:位于青山区新沟桥街 28 街、29 街零星危房。
12、冶金片
项目征收范围:位于青山区工业四路东侧红钢城中学宿舍楼和红钢服装厂(祺福服装厂)、一零八街坊一冶动力公司宿舍,详见拟征收范围线。
13、白玉山片
项目征收范围:位于青山区白玉山康达社区,占地面积约453.33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24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763.13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
14、25街坊,28街坊,52/53街坊等
还有4街坊,5街坊,6街坊,52/53街坊,两河区域E/F地块,25街坊,28街坊,才聚社区、五九铁路青山段等等。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
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
(二)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建筑面积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12%×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如产权调换房单价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计算)
3、产权调换方式及选房原则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约证明,采取“一证一套”(产权共有的视为“一证”)选取产权调换房屋。
(2)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其选房顺序。
4、产权调换房源
南干渠项目(名称暂定):位于青山区23、27、31、35街坊,产权调换房套数:286套,户型: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三室一厅、二室二厅,面积:50平方米至110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交房期预计为36个月,交房标准为毛坯房。
本项目允许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以上扩大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部分,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5000元/平方米,扩大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补助),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5000元/平方米,20平方米(不含)至30平方米,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8000元/平方米。
5、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南干渠项目产权调换商品房的,给予产权调换房屋补助,计算方式如下:
产权调换房屋补助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每平方米1500元。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1、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补偿,对公有房屋承租人(凭《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或产权单位确权单)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90%给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费每户1600元。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征收户签约搬迁腾退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签署补偿协议时约定过渡期限,并按约定过渡期限预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交房时多退少补。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补偿费在400元/㎡(含)以内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标准超过400元/㎡的,委托本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对于自行封闭的阳台,搭建的夹层、假层、暗楼、无烟灶台、吊脚楼、外挑等,补偿标准如下: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按上述标准补偿的,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附属物的征收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电话移机费每部216元;
2、有线电视复装费每户380元;
3、宽带上网凭报装单据补偿每户308元;
4、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移机费每台200元;
5、水表迁移费独表每块200元,分表每块80元;
6、电表迁移费独表每块480元,分时电表每块780元,分表每块100元;
7、空调移机费窗机每台200元、分体机每台300元、柜机每台500元;
以上7项按打包价3000元进行补偿。超过3000元打包价的按票据据实结算。
8、太阳能热水器、地暖、水暖设施由评估公司确定补偿价值;
9、管道煤气迁移费每户2400元。
(一)货币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2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货币补助款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二)保底面积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三)个人住宅房屋生活困难补助
1、低保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已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按20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2、重症患者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经本市社保部门认定为重症患者的,按10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3、残疾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持有省(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按20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同时,对残疾人家庭搬迁费增加50%,临时安置费增加20%。
4、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如符合上述三项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计算,但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失独家庭困难补助
被征收户系失独家庭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经街道计生部门复核后按10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以上直系亲属系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
(四)个人住房困难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2012年12月3日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面积部分(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确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同地段类似商业门面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并结合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
(二)征收直管、自管公有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30%予以补偿,对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70%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搬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参照同期市场价格,并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评估确定的搬迁补偿费双倍计算。
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计算一次性费用。
(四)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向征收人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等证明材料,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一)个人住宅房屋搬迁进度奖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进度奖
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上交房屋权证且按期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奖励,不足40000元的按40000元计算;第61日至征收签约期限截止履行完毕前述义务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奖励,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计算。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进度奖
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上交房屋权证且按期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奖励;第61日至征收签约期限截止履行完毕前述义务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的奖励。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全货币安置奖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不享受房源指标,给予全货币安置奖,奖励标准如下:
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上交房屋权证且按期搬迁的,以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为基数,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三)非住宅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建筑)小于1000㎡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户;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小于2000㎡的,奖励人民币40000元/户;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小于5000㎡的,奖励人民币80000元/户;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的,奖励人民币160000元/户。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武汉市有关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由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