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朋友想了解,武汉休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如果公司拖欠工资该如何维权?针对这些问题,市人社局劳动监察与农民工工作处进行了答复,详情一起来了解下。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与农民工工作处回复称,根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32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女职工在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即生育津贴);本规定所称原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假之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前,或者减轻劳动量之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如与用人单位就产假工资、年终奖等事项发生争议,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