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山东高院发布了一篇名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为什么出轨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民法典》中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文章中称,因为出轨只能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无法证明你的配偶是否有和出轨对象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
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比如:宾馆开房的证据,这个就不属于“同居”。宾馆是临时性场所,不属于共同居住。你拍到配偶与他人牵手逛街,这个也不能证明是“同居”。你拍到配偶与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两次,必须是长期居住的证据,不然也不属于“同居”。
实际上,“不能请求离婚”和“没有判决离婚”是不同的概念。而且,对方如果有出轨行为,法院是有可能判决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在“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情形的,应当准予离婚,而一方存在“出轨”确实是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