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往往意味需要进行非常多的工作协调和赔偿事宜,对于其工作的进行一般都是一个繁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也会出现一些纠纷问题或者是赔偿不当的问题,进行仲裁和申诉也是我们经常会采用的一类方法。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5条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规程》第6条规定,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规程》第7条规定,对于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情况,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规程》第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限定为以下五种: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已达成协议后发生纠纷或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