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对于企业和品牌来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关系到品牌的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但是商标注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有很多的讲究和要求,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也总有被驳回申请的情况,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驳回后,商标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首先,要区分商标被驳回是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绝对理由主要指的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相对理由主要是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被驳回的,复审的意义不大。但是驳回的理由是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驳回的,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帮助分析,通过复审取得商标注册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 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