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北京市发布了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的管理措施,为了保障滞留在湖北人员的权益,北京市发布了相关规定,例如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滞留在湖北的北京工作者,除此之外还需要为他们支付工资。
3月1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通知》再次重申国家及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所有滞留湖北人员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擅自离鄂返京。所在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四方责任”要求,摸排目前滞留在湖北未返京人员,逐一联系,重申并严格执行未经允许暂不返京的要求。滞留湖北人员务必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做好自身防护并配合当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在劳动合同方面,用人单位应充分理解滞留湖北人员,不得在滞留湖北期间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或退回滞留湖北的劳务派遣人员。对于滞留湖北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当顺延至滞留湖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允许返京后,由双方协商处理。
工资及生活费发放标准:
在工资收入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滞留湖北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如果滞留湖北人员能够通过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的,以及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滞留在湖北的,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对其他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自2020年3月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不低于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1540元/月*2=3080元/月)标准,保障滞留湖北人员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