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疫情形势已经逐渐好转,但是这次疫情还是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湖北地区的,湖北地区很多企业都延迟复工很长时间,很多人下知道在疫情发生之前就录用的员工,可以用疫情防控作为理由取消录用吗?以及一些地区对湖北籍的员工有歧视,拒绝录用的一些问题,下面就来了解一下怎么解决。
问题: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如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
问题:企业能否因为劳动者是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史,就采取拒绝录用、拒绝返岗复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就业歧视行为?
不能。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无恙,不会感染其他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