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疫情对房地产的影响,现在荆州市人民政府推出了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并且在6月30日前购买新建商品房,缴纳的购房契税可以全额返还。
一、 新冠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因素
(一)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意见,当前我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凡在我市从事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活动中,涉及与政府及政府投资企业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时,均可以“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省人民政府解除疫情防控公告日期的次日。
二、优化供地计划和程序,容缺办理规划许可证
(二)控制土地投放规模和节奏。
(三)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四)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
(六)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七)下调配建保障房比例。
(八)幼儿园配建计入容积率。
(九)合理调整社区用房配建标准。
(十)环保节能注重实效。
(十一)完善住宅产品供应结构。
四、落实信贷优惠政策
(十二)企业贷款延期还款付息。受疫情影响到期的贷款、融资款不能如期偿付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款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2020年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十三)加快个贷放款速度。因购买房产、车位已经提交审批的个贷,银行要加快放款速度,保障个人住房贷款有序投放。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十四)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对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主体工程进度达到总层数的四分之一,开发企业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项目准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十五)公积金贷款逾期不收取罚息。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6月30日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取罚息。
(十六)缓期缴存公积金。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0年6月30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贷款。
六、降低税费负担
(十七)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八)依法减免税收。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免。疫情期间房地产企业自营出租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可申请减免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实行购房契税优惠。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缴纳购房契税后,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返还。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在我市购房,购房契税优惠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十)暂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2020年6月30日前,允许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本《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意见》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