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武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函,征集结果早已出炉,而政策也将在2021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下面来看政策内容和政策解读信息。
《武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填补了武汉市在旅游应急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将增强武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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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武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如何界定?
为适应旅游活动的特殊性质,充分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适用范围上,《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以及由本市旅行社组团的团队游客在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在原则上,《办法》第三条规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救助第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由本市旅行社组团的团队游客在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的适用,是本规章的显著特点,也是对我市旅游突发事件在现实中处置经验的科学总结。
二、《办法》如何确定相关政府部门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职责?
由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应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经营者等,与此对应,具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也较多。因此,《办法》无法确定一个专门的旅游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规范。实际应对中需要旅游、应急管理、外事、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协同配合,以期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旅游应急管理工作。
三、《办法》如何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领导机制?
2019年9月,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制发《关于调整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设置了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23个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其中没有旅游口。考虑到多种突发事件都涉及旅游行业,会对武汉市民组团出游或来汉游客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建立我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机制,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相关应对工作。对此,《办法》第四条先做概括性规定,具体工作机制将通过制定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
四、《办法》关于专项保险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2020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相关行业的保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将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旅游者安全,统一纳入政府保险范围。这一做法对迅速有效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提升武汉市旅游形象具有重大意义。《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的旅游突发事件专项保险制度。探索建立由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旅游安全补充保险的制度,既是一种创新,也是“引客来汉”优化营商环境的体现。
五、《办法》对专业人才库和应急救援队伍有哪些规定?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特别需要精通旅游业务、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而在旅游突发事件涉及外国人时,还需要语言方面的人才。这是此前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不足之处,也是新冠肺炎疫情境外团队成功返汉实践的经验总结。因此,《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专业人才库,聘请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外语、保险、心理等专业人才;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旅游安全监督员,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六、《办法》关于旅游应急信息平台是如何规定的?
当前,我市旅游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信息发布不及时的问题,原因在于缺少信息化平台,无法实现信息全市共享、部门有效协调以及指导意见的及时发布。因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以现有政府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为依托,建立旅游应急信息平台,实现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论收集、分析机制”。
七、《办法》规定了哪些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
《办法》对我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第九条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的日常安全管理措施;二是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采取的措施;三是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