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明确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授予条件、授予程序,并且还对学术不端的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列出了三种将会被撤销学位的情况。如果已经取得了学位,但取得学位的过程中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也还是会被撤销学位,详见下文。
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有严重的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质量不符合标准;
2、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
3、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议论文,通过随机匹配方式,每篇论文将送达给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且提出意见;
2、同一篇论文,如果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的评议为“不合格”,那么这篇论文就将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毕业论文”;
2、同一篇论文,如果3位专家中拥有1位认为“不合格”,那么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如果复评专家中有1位认为“不合格”,那么这篇论文同样将被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1、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2、《草案》同时明确,受教育者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诉。
3、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异议。
4、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注意:2021年4月15日截止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