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这次的新规定中,增添了许多新内容,其中不仅有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家长的要求,还有关于学校聘用人员的相关条件。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新法实施的当天,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一个月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有部分修改和新增内容。
一、有关学校教职工准入制度的规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要求: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2)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第四条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增加的内容。)
二、此外,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三、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有精神病史、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或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