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是国家为保障固定对象群体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其能保证这些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近日,武汉市民政局官网发布《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上调了保障金额。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
为切实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830元提高至8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80元提高至73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280元提高至1360元;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至1740元;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656元提高至2784元。
三、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680元提高至73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的每个环节,均必须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无论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资格,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障人数,预算所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量,还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和运转,都必须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家庭成员收入是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