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某个论坛上看到网友在讨论有关武汉生育保险的相关问题。这次正好准备和各位讲讲生育保险的参保方式、费用、生育津贴计算等问题。准备当爸爸妈妈的朋友可以先保存下来,以后总会用得到的。
今年1月1日起,武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群众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需额外缴纳生育保险费,可享受职工生育医疗待遇(不包含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门诊产检费限额结算标准:
首次产检费用共185元可报销,限在武汉市(区)妇幼保健院(站)进行;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共515元可报销,限在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
产检费用超过限额,由个人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需参考实际医疗费用与定额标准。
实际医疗费用≦定额标准90%,按实际费用结算;
定额标准90%≦实际医疗费用≦定额标准100%,按定额进行结算;
定额标准100%≦实际医疗费用≦定额标准150%(含),超过部分个人自付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
实际医疗费用>定额标准150%,超过部分个人自付30%,剩余部分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生育医疗费用的定额标准:
(图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用人单位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参保单位职工须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查询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相关情况。
参保职工暂时可通过手机支付宝或微信搜索“武汉人社”,进入“生育保险待遇查询”模块查询本人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或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出账后直接拨付到参保单位对公账户。
选择异地生育的参保人员需要在诊断妊娠后生育前,可暂时通过手机支付宝或微信 “武汉人社”小程序及湖北政务服务网等方式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参保人员在产检和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垫付,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携带以下申报材料到参保单位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
所需材料:
《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门(急)诊病例、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复印件)
湖北省医保局积极跟进国家生育三孩政策调整,迅速转发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5月31日起,将湖北省省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