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期间,双方户籍发生变更,还能不能在申请地办理离婚呢?最近,就有市民朋友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便到城市留言板询问。提问人申请离婚后将户口迁回老家,等冷静期过了到武汉民政局办理离婚,却被告知无法办理,这是否合理呢?
武汉市民政局回复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提问夫妻的户口已迁移至武穴市,所以现在武汉市没有为您办理离婚登记的权限。
实际上,离婚冷静期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先来看看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到法院诉讼离婚也要遵循离婚冷静期制度。所以如果是遇到极端情况,需要法院解决,就不必等30天再离婚。
事实上,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没有破坏离婚自由,是怕一些人在冲动草率之下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