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保上开启帮助帮扶并进行缴费补贴,完善住院救助等措施,那么湖北医保最新政策有那些变化调整呢,下面看看所有细则内容。
武汉12月28日消息近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银保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2022年1月1日起,湖北省将执行低收入人群医保补助新标准。
《实施意见》细化了资助参保人员范围和标准,完善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资助政策。按照困难程度、身份类别给予分类资助。
●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低保对象2022年度按照320元/人/年给予全额资助,过渡期内逐步转为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90%定额资助;
●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给予50%定额资助。
●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享受定额资助政策,定额资助时限和资助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不低于当地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定额资助时限和资助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1. 优化资助参保政策
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2022年~2025年,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不含已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人员,下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自2022年起,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5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
2. 落实基本医保公平普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市级、省级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年度0.1万元、0.3万元、0.6万元自付封顶政策,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3. 完善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自2022年1月1日起取消封顶线。自2022年1月1日起,脱贫攻坚期内,其他的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的政策不再执行。
4.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
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待遇政策,分类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特困人员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返贫致贫人口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低保对象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经三重制度支付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5. 完善门诊医疗保障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入全省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我市目前实行住院管理的4种慢性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及尿毒症透析(指尿毒症透析按比例报销部分的费用,其他尿毒症透析费用不实施医疗救助)按次实施医疗救助,其他41种慢性病年底一次性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救助。
6. 调整攻坚期内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我市医保部门与商保机构签订的补充医疗保险经办合同若到期后,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将经办合同延期到补充医疗保险停止执行日。继续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省内住院目录外控制比例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85%的比例救助。
7. 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一是提出了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的工作要求。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健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指二级以上残疾人)参保台账,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上述对象动态纳入基本医保覆盖范围。
二是提出了治理过度保障政策的要求。各县(市、区)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对稳定脱贫人口取消脱贫攻坚期内超常规措施安排,转为按规定享受公平普惠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是建立了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民政、乡村振兴部门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及时向医保部门推送相关数据信息。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严重困难对象、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防止因病返贫致贫。我市原有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政策停止执行。本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四是健全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稳妥将脱贫攻坚期,我市自行开展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自2022年起,按2021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参保资金预算标准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预算标准,将各级财政投入的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补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并入同级医疗救助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倾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
同时,《实施方案》还明确了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合力降低看病就医成本、引导实施合理诊疗促进有序就医三方面的配套措施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同、加强运行监测三方面的工作要求,推动《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