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医保报销的具体操作不是特别了解,想知道武汉医保现金报销的相关处理办法,小编为大家整理汇总了具体的有关医保现金报销的答疑,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详细了解一下。
医保现金报销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但未在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的,需先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持相关单据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
如在新参保未发卡、急诊未持卡、社会保障卡丢失、异地突发急诊、社会保障卡挂失、异地就医未能直接结算等情况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可以先行垫付,后持相关材料进行手工报销。
武汉市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辖区参保人员提交完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拨付。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制卡银行柜台领取报销(第一次取款时,需本人持身份证到银行激活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申请将报销款划入本人指定银行账户的参保人员,到相应银行网点办理取款手续。
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垫付,经备案或核准后,普通居民在治疗结束30日内,大学生在治疗结束90日内,持资料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垫付。经备案或核准后,在治疗结束30日内,持资料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可以。
按照国家政策,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门诊紧急抢救和住院医疗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患者可以先行垫付,出院后凭报销材料,回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
因紧急情况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选择异地生育的参保人员在产检和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需先由个人垫付,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携申报材料到参保单位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待遇现金报销。
参保人员在住院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用现金垫付的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可到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后住院和报备核准的除外);未按规定办理转、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