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国家法定休假除了节假日之外,我们还可以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休息休假等,其中休息休假是我们最关心的职工福利之一,那么2020年湖北省关于产假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今年湖北省最新政策规定。
1、产假时间
①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②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2、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 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
3、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
2018年8月1日前生育分娩或流引产的人员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分娩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1、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 15 天的护理假津贴。
2、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当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男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内该男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8月 1日起执行)。
3、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4、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2018年8月1日前生育分娩的人员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上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除以30日计算。
参保人产假休完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1、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表;
2、生育分娩及住院流引产人员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原件及复印件);
3、门诊流产人员提供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市外生育分娩人员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前期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人员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1、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用人单位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www.wh12333.gov.cn)查询到费用金额后,提供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结算单(加盖财务章)、账户信息、联系电话,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2、生育人员领取拨付到社保卡金融账户的生育费用时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制卡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初始密码为 88888。
以下情况可办理生育费用现金报销
1、常驻外地人员:在常驻地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2、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3、经市医疗保险中心确认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非定点医院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以上情况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 30 日内携申报材料申请现金报销。
以下情况可办理生育费用现金报销
1、常驻外地人员:在常驻地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2、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3、经市医疗保险中心确认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非定点医院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以上情况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 30 日内携申报材料申请现金报销。
①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②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③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④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⑤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⑥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⑦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⑨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⑩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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