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也是极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的问题,病人的生命安全跟医生的救治和护理联系紧密,病人家属没有护理经验,一般都是由护士和医生来护理,那么在护理当中哪些情况属于护理过失行为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护理医疗事故,是医方在护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护理法规、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事故。
1、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任用实习生单独从事临床实践或护理员从事临床医疗护理工作,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护理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抢救不及时,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3、护理人员违反医嘱制度,或者对可疑医嘱照嘱执行,或者转抄、整理医嘱未查对导致错误,或无医嘱自行对症处理(抢救时,医师不在的除外),或者擅自改变医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护理人员违反执行医嘱“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理后果。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用法等等义务,造成用错药,或药物剂量、给药途径错误,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5、护理人员违反常规测试、巡房、注意观察病情变化等护理制度,致使抢救不力或引发并发症,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6、护理人员在喂食、喂药、注射等护理治疗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7、其他违反护理制度和技术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应当注意,虽有护理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主张赔偿的,可依民法通则、合同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