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是什么?其实这就是以前的准生证,现在改名叫做生育服务证,并赋予更多功能。以前是生孩子之前拿准生证,现在更重视人权,生了孩子之后再去拿也是可以的。让我们来看一看生育服务证要怎么申请办理,又需要哪些材料吧。
1、女方户籍在本市的;
2、男方户籍在本市,女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到本市的;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的流入人口,在本市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PS:如果以上情况都不是,不好意思,请回原籍办理
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二寸合影照1张;
其中:
1、夫妻一方户籍不在本街、乡、镇、场的,还需提交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2、夫妻双方属跨省流动的,须提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1、当事人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应先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持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申请受理。受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上报到所属乡镇人民ZF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供补正材料。
2、乡镇人民ZF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后,不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ZF或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ZF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核实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3、乡镇人民ZF或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后,发给《生育服务证》,并通知当事人领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1、女方户籍在本市或女方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单位所在街、乡、镇、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现居住地街、乡、镇、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1)夫妻女方户籍不在本市,男方为本市户籍人口,因婚姻事实迁入本市居住的;
(2)夫妻双方属跨省流动,且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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