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残疾人办理残疾证后将可享受公交、地铁、有轨电车等公共交通和景区的免费政策,同时还有政府补贴。申请人可持相关证件向往村委会或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表格后,等候发放领取。对于特殊的残疾人可由监护人代为办理,下面来看办理攻略。
办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武汉市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办理流程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鄂残联发〔2018〕4号),我市残疾人证办理流程如下:
残疾人证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定、公示与回访、审核与批准、发放与存档6个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街道(乡镇)残联或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1.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以下三项中任意一项:
(1)能体现双方直系血缘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社区(社区)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2.其他申请条件:
(1)听力障碍者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2)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3)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且需要提供申请人最近一年来的服药和治疗病历。
(4)因病致残、因意外伤害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受理:社区(村)居委会、街道(乡镇)残联和区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进行核对;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区残联对于申请人材料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通知单需告知申请人开展相关残疾鉴定的评定机构(可提供多家残疾人就近就便机构),鉴定的科室、时间等信息。
申请人根据告知书到评定机构开展残疾鉴定。
评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四)公示:对于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村)、街道(乡镇)、区残联官方网站或办证服务大厅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对于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公示。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调查处理。经查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办证程序。
(五)审核和批准:区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所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于申请材料真实,符合残疾评定标准和程序,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区残联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
(六)发放:区残联、街道(乡镇)残联或社区(村)居委会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
关于费用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
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残疾评定费收费标准由评定医院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学辅助检查费收费标准按医疗价格目录执行。
特别提醒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遗失。残疾人证遗失的,由持证残疾人(未成年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由其联系人)向批准残联提交残疾人证遗失说明和补发申请,批准残联及时为残疾人补发残疾人证。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变更。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迁移。残疾人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或代理人需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到迁出地县(市、区)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单。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市、区)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市、区)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市、区)残联依据迁移证明,查验落户情况,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县(市、区)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180天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注销。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含宣告死亡、失踪),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宣告死亡、失踪人员寻回的,凭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可以恢复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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