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操作,符号条件的小型企业及微型企业申请,还不清楚怎么留抵退税申请,下面了解下。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举例】建筑业。某建筑企业,营业收入5800万,资产总额4500万,属于小型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2.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提醒!不要简单理解是制造业,还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服务业。
3.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电子税务局就能操作!
如何申请?电子税务局“3步走”就能完成操作了!
操作步骤:
(以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第1步【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或通过搜索,输入功能关键字也可查询到功能。
第2步申请填写:进入功能,系统会根据申报数据预填一些,一些无法预填的数据就需要纳税人手动填写了。
【温馨提示】“退税企业类型”和“国民经济行业”需要选择到最小类,不可以选择大类。
第3步页面数据填写完整后,点击【保存】-【提交】即可,申请结束,等待税务人员的审批。
税务上如何申报?
【会计分录】
1.计算出应退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不做1、2也可以,在退税时直接编制一张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申报指引】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3.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整?
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4.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