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在因为生产而请产假的期间,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作为生活费用。那么从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申请生育津贴呢?接下来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根据《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发〔2013〕43号)第六条“关于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
2、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产的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
3、前期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到参保单位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