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对于夫妻来说算共同财产吗?房屋的所有权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还是比较专业的。下面列举出了常见的四种情况,各位可以来了解看看,有不清楚的地方最好向专业人士询问。
关于父母出资的房产属性,主要有下面四种情况:
1、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赠与双方
法院审理相关案例时认为,男方父母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出资,且确由女方一人签订买卖合同,男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购房时双方就房屋归属有明确约定,故男方父母出资依法应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涉案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占50%份额。
2、父母出资,结合具体案情也可认定为赠与子女一方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某案中,男方父母向男方支付钱款时,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故在处理该钱款时,结合房产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且首付款是男方一人支付的情形,可以从常理判断男方父母的本意绝非是为了将该部分还贷款项赠与双方。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可以根据该款的立法精神作出判断,男方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
3、父母出资属子女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在某件相关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对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女方母亲明确表示款项是借款并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明细,由此不能推断出母亲有赠与的想法。并且,母亲已尽到抚养义务,无义务为女儿出资购买房屋。此外女方本人对借款本身也予以认可。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女方母亲是赠与钱款的情形下,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案涉款项应为借款而非赠与,借款关系成立。
第二,借款中的部分款项用于购买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案涉房屋,此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男方基于夫妻关系成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已享有案涉房屋所带来的相应权益,法律权利与义务始终是对等的,因此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男方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4、父母出资属子女一方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
法院审理某案件时得出结论,谁主张谁举证,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不仅要求证明其已支付钱款的事实,也应证明双方已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父亲为儿子婚后买房而将钱款转账给了儿子,但父母并无证据证明在转账时与儿子约定该笔钱款为借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当事人双方名下的,原则上定性为一方父母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赠与。
一、父母全出资
1、父母全出资未登记
(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结婚前出资买房,则该出资资金被认定是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予。
受赠一方子女可获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结婚后出资买房,则认定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子女。
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该出资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相应的,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