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开始,武汉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可以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也就是报销。相信大家比较关心门诊报销起付标准以及报销比例,具体规定马上来了解下。
1、在职职工: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2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2、退休职工: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16%,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4%;
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3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8%;
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注: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700元/年、退休人员为500元/年。
1、退休职工A在我市公布的门诊统筹定点三级医院首次就诊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后称医疗费用)400元,未达到起付标准,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2、A第二次在我市公布的门诊统筹定点一级医院就诊发生医疗费用400元,前两次就诊时,自付达到我市退休职工年度起付标准500元(第一次400元+第二次400元=800元),医保开始启动报销。
按退休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计算,即可报销:(800-500)元*84%=252元。
3、本年度内,A第三次及以后在我市公布的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诊,不需要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直接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4、A在本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达到限额4000元时,不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