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称自己在找工作时,发现面试的公司制定了一页的乐捐制度,直接将她吓退。那什么是乐捐制度呢?乐捐制度是否合法?下面就来详细了解下。
指公司制定变相罚款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制度。“乐捐”一词最早源于慈善领域,主要强调相应主体自愿捐款带来的直接心理奖励。
一般而言,除非乐捐的确是员工本人自愿承诺,否则,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乐捐,其实质即是变相罚款,并不合法。
劳动法规定:
一、用人单位并非法定行政机构,不享有罚款权。二、单位对员工实施罚款,既无法律依据,也欠缺正当性。
事实上,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个人财产进行剥夺的权利。而罚款权,本质上系对个人财产进行单方剥夺的权力。
相反,法律对此限制十分严格。比如,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言外之意,除开上述5种情况的减发工资,都是变相罚款。
如果公司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同样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