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限定48小时合理吗”该问题引起了不少网友的注意,目前已经被顶上热搜。下面不妨一起详细了解下,看看专家是如何进行分析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该规定自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实施以来,一直没有修改,期间争议不断。
因为“48小时”工伤认定的规定过于倚重时间的限制,而且条文规定明确,囿于形式标准,造成很多工伤亡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甚至导致一些劳动者及家属因工伤亡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放弃对其医治,人为使伤患者符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有人认为,应该以人为本,结合当今医疗发展水平,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科学认定、优化细化“48小时之限”,切实加强对工伤、工亡者的法治保障。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法律规定自然是越明确越好,该规定可以给行政机关确立一个技术标准,便于行政机关操作执行。但是,现实生活中患者的抢救时间并不会因为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限定在某个时刻,把“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是将不确定的社会风险转嫁给弱势的劳动者,显然违背公平原则,而且这样的法律规定明显有违条例的立法初衷。
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基于该规定过于明确,法官往往未从工作性质、工作原因与突发疾病死亡的关联性入手进行具体分析,以至于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