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公告。那具体内容各位可以通过下文详细了解,希望能给需要的朋友提供帮助。
小规模纳税人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执行时间
2023年5月1日-2024年底
用人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执行时间
2023年1月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