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街拍侵犯肖像权吗?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最新标准是什么?可能很多朋友认为,只要未以营利为目的,就不算侵权,实际上这种理解已经不正确了,那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对肖像权的最新解释规定。
肖像,其实可以理解成我们的“脸面”。民法典对肖像的定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而肖像权,则是民法典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一种人格权。可以理解为维护我们自身形象和尊严的一种权利。
也就是说,含有你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的图片、视频甚至是以你为原型的雕像、手办,都算是你的肖像。
此外,肖像权不仅局限于面部特征,包括局部特写、体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产生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被认定为肖像。
换句话说,哪怕照片上只露出半张脸、一个侧影或是一颗痣,只要能通过这些外部特征“认出你”,那么就属于你的肖像。
民法典同时规定,肖像权不容损害,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有可能侵犯肖像权。在以往的观念里,只有把他人肖像“拿去赚钱”,才能构成侵犯肖像权。但在民法典颁布后,在肖像权部分,去掉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即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有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此前,杭州地铁上一小女孩照片被网友盗图,并配“日本地铁小乘客”字样发布,在小女孩家属发布辟谣后仍拒不删除,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盗图网友侵犯肖像权,责令其赔礼道歉。
另一案件中,因邻居开车险些撞上自己女儿,某业主在微信群里曝光邻居照片,后被法院认定侵犯邻居肖像权。
可见,现实中,肖像权的侵犯不再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听到这儿,恐怕会有网友惊呼:难道我微博里那些旅游拍照入镜的路人,都可以告我侵犯肖像权吗?
对于肖像权,法律也有另外规定。
也就是说,这位网友的担心多余了。如果只是拍拍风景、拍拍街道,而不是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那么这种“偶然入镜”,其实不必担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值得关注的是,在过去法律规定中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是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而《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必要条件。专家认为,精神利益才是肖像权的本质上的利益,它是作为公民人格尊严的最基本内容,如果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作为侵权的唯一判定标准,将难以制止现在层出不穷的以非营利目的的其他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并将把肖像权保护引入人格商品化的歧途,更加难以保护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判定标准,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也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彰显了我国对人格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