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低保户的条件主要看是否有赡养人,是否有收入,财产等情况等是否满足申请,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请低保户的。
武汉低保户主要针对城市低保及农村低保这两个人群满足以下的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武汉低保申请及受理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低保对象审核确认的三个基本要件。
1、凡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2、户籍地的城乡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乡分类代码来确定。对于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划分不够清晰的地方,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无承包土地、不享受惠农政策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3、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员代为提出申请。各区应积极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低保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低保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申请程序
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复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复审结果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居住地第3次张榜公示;公示后5日内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存折;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
备注: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案。
城市低保标准从910元/月/人提高至94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从780元/月/人提高至820元/月/人;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820元/月/人提高至188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500元/月/人提高至1600元/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