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校毕业生可以领取的补贴有哪些,目前各种各样的补贴政策,更有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租房等一些列补贴,想知道的,一起往下看内容了解下。
1.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政策
2.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政策
3.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4.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5.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6.阶段性缓缴社保费补缴政策
1.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政策
01
支持标准
现标准为673.19元/月/人
02
适用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及其它方式灵活就业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03
办理流程
高校毕业生可通过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线下渠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社区(街道)、区人社部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04
联系方式
江岸区人力资源局:027-82733452
江汉区人力资源局:027-85709020
硚口区人力资源局:027-83631970
汉阳区人力资源局:027-84872334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027-88936705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027-68860621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027-8739760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027-84852219
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4942505
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7916691
东西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3219926
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66000619
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9350427
东湖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局):027-67880128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027-86779323
2.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政策
0 1
支持标准
现标准为923.78元/月/人
0 2
适用对象
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0 3
办理流程
小微企业可通过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线下渠道,向纳税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区人社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0 4
联系方式
江岸区人力资源局:027-82733452
江汉区人力资源局:027-85709020
硚口区人力资源局:027-83631970
汉阳区人力资源局:027-84872334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027-88936705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027-68860621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027-8739760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027-84852219
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4942505
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7916691
东西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3219926
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66000619
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9350427
东湖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局):027-67880128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027-86779323
3. 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公众指南
0 1
支持标准
现标准为5000元/人
0 2
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需在创办企业前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0 3
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0 4
联系方式
江岸区人力资源局:027-82733452
江汉区人力资源局:027-85709020
硚口区人力资源局:027-83631970
汉阳区人力资源局:027-84872334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027-88936705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027-68860621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027-8739760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027-84852219
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4942505
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7916691
东西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3219926
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66000619
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9350427
东湖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局):027-67880128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027-86779323
4. 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公众指南
0 1
支持标准
现标准为5000元/人
0 2
适用对象
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含返乡创业者本人)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返乡创业人员。
返乡创业人员,须取得武汉市任一区户籍后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回原武汉户籍所在区创业(原属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户籍的人员,返回上述任一区创业的,视同返乡创业)。
0 3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完整的申报材料,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将资金拨付资料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0 4
联系方式
江汉区人力资源局:027-85709020
硚口区人力资源局:027-83631970
汉阳区人力资源局:027-84872334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027-88936705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027-68860621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027-8739760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027-84852219
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4942505
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7916691
东西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3219926
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66000619
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9350427
东湖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局):027-67880128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027-86779323
5.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公众指南
0 1
支持标准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
2.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0 2
适用对象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担任法人。初创组织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
0 3
办理流程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受理申请、审核及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由初创组织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1.申请时限。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初创组织法人毕业五年内提出申请。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应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2.审核及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银行账户。
04
联系方式
江汉区人力资源局:027-85709020
硚口区人力资源局:027-83631970
汉阳区人力资源局:027-84872334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027-88936705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027-68860621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027-8739760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027-84852219
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4942505
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7916691
东西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3219926
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66000619
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9350427
东湖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局):027-67880128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027-86779323
6.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补缴政策公众指南
01
支持标准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2
适用对象
已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文申请缓缴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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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对于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文件申请缓缴2022年二季度社保费的特困行业企业,在按月申报缴费后,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的“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认定单及退费单据开具”事项,在“历史欠费”中勾选险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和缓缴的费款所属期,办理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业务。
对于按照《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文件要求申请缓缴社保费的企业,在缓缴期满后,应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缓缴的社保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