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主要和各位介绍下,目前武汉夫妻投靠落户的相关政策。落户中心城区或新城区的条件、所需材料等内容,下方有详细说明,欢迎各位网友收藏、转发。
一、落户条件
1.被投靠方为本市中心城区户籍人员;
2.夫妻登记结婚满1年;
3.在本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注: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高新区关东、铁箕山所,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必须)
2.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必须)
3.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必须)
4.结婚证(必须)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具体为以下材料之一):
(1)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证明;
(2)合法租住房屋的,提供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及租房合同;
(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分配住房证明。(必须)
6.随迁子女关系凭证(应提供相关证明):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独生子女证;
(4)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5)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投靠人婚姻关系变化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
7.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三、办理时间、地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一、落户条件
1.被投靠人为本市新城区、开发区户籍人员;
2.夫妻登记结婚;
3.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注:
(1)开发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高新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2)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必须)
2.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必须)
3.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必须)
4.结婚证(必须)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具体为以下材料之一)
(1)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证明。
(2)合法租住房屋的,提供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及租房合同;
(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分配住房证明。(必须)
6.随迁子女关系凭证。(应提供相关证明):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独生子女证;
(4)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5)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投靠人婚姻关系变化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
7.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三、办理地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