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询问,申请公租房后可以和父母一起住吗?如果想和亲属住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那具体的政策规定各位可以来详细了解看看。
不可以。想和父母一起住,需要父母作为共同承租人进行申请。不然将公租房给亲属住算违规,根据相关政策应收回住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租房是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住房,是政府为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不得改变用途,禁止闲置、转租、转借等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按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承租人不得闲置、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配租房屋,不得损毁、破坏配租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及配套设施。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所承租房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的;
(四)转租、转借配租房屋或擅自调换配租房屋拒不改正的;
(五)损毁、破坏配租房屋或者擅自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及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的,应当腾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居民单身申请和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为基本申请单位。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全体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共同申请家庭人员包括和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在本市生活的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双亡或均长期不在本市且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成员。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应以户口簿为准。符合上述条件、但不在同一个户籍上的,也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