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实行。重点内容包括对新生儿入户家庭发放一次性补贴、10天育儿假、保障女性就业等。详细内容欢迎通过下文了解。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努力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和人口规模,《办法》明确,省会要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
具体来说:婴儿1周岁以前,每天给予女职工不少于2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每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在幼儿3周岁以前,每年 (周年)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 (自然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各类工资、奖金照常计算、发放。多胞胎育儿假不累计,育儿假原则上不跨年 (周年)结转。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办法》明确,取消社会抚养费及与当前生育政策不相符的处罚规定,入学、入户、入职、信用、评优评先、职级 (称)晋升、各类代表和委员的推选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同时,我市将加强人口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依托 “数字郑州”建立人口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整合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托育服务、入学入户、婚姻登记、医保社保、死亡销户等信息,实现人口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构建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信息监测体系。
当下,“怕痛”是部分女性害怕生育的重要原因甚至是主要原因。让生育过程更安全、更顺利、更舒适,也是每位产妇最热烈的渴盼。为此,《办法》提出,我市将推广分娩镇痛服务,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
郑州将落实国家和省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合理调整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生育医疗成本。同时,我市将指导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
为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郑州将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提升妊娠风险防范、高危孕产妇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危重症评审、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水平。
按照计划,我市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能力提升行动,每个省辖市要重点建好1所公立妇幼保健院、1所公立儿童医院和每个县 〔市〕重点建好1所公立妇幼保健院,各区、开发区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我市将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提升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水平,持续开展新生儿 “两病”(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听力疾病、35种遗传代谢病和耳聋基因筛查。
《办法》明确,按照辖区常住人口 “每千人口6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半径300米的普惠托育圈 (含普惠幼儿园托班)。全面提升公办托育服务能力,2023年年底前建成郑州市综合托育实验中心。 2025年,全市社区均要配套开设不少于20个托位的普惠托育点 (含普惠幼儿园托班)。
我市将加强财政支持,统筹普惠托育与普惠幼儿园一体化发展,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普惠托育机构,按照备案托位数给予每个托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依据年度质量评估等级,对普惠托育机构按实际使用托位数分别给予每个托位每月200元、300元、400元的运营补贴。
《办法》提出,各区县 (市)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依托社区无偿提供符合有关标准的托育用房,积极推进公办、公办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开办托班应办尽办。
国有资本应统筹闲置低效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优先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主管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机关闲置用房转换使用的配套政策和途径,盘活闲置房屋,优先用于支持开展普惠托育服务。
《办法》明确,郑州市将投入“真金白银”,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着力降低生育成本。政策规定,对新生儿入户我市的一孩、二孩、三孩及以上家庭分别一次性发放2000元、5000元、15000元的育儿补贴。
政策规定,参保女职工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持范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并且,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完善学龄前参保儿童医保政策,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为了给多孩家庭提供切实的帮助,《办法》明确,今后,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时,对符合条件的且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已承租的家庭因子女人数增加、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原因,根据房源情况实施常态化申请、调换。
在限购区域内,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的,可增加一套购房指标。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购买新建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补贴和契税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各区县 (市)制定并实施。
为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办法》提出,我市要健全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探索研究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相应补贴的制度。要将用人单位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
今后,生育友好将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具体来说,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延期1年验收。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女职工关爱室,具备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功能,配备必要的母婴服务设施。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可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调研显示,职场女性生育意愿不强,一个重要原因是女性职业发展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主要体现在女性就业稳定性、保障充分性有待提升。
对此,《办法》明确,我市将积极推进男女平等就业,建立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制度,重点围绕生育权益保障、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等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加大对育儿女性再就业培训力度,加大涉及女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办理力度,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