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一两个月不给交社保咋办,是不是合法的行为呢,关于这点也是有许多用工提出疑问,后期会有劳动纠纷吗?
一、试用期与合同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是明确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意见》用“应”的字眼,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的,不可以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
二、应为试用期员工购买社保
不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如果员工通过考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将在后期进行补缴。如果员工通不过考核,那么试用期就不缴纳社保。劳动者也错误地接受这种做法。在《劳动合同法法》实施后,企业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动监察部门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
实际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时起即应当依法缴纳,而试用期包含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试用期的开始
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开始,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只要我们与用人单位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的,只要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试用期未交社保不合法,如果你现在存在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你缴纳社会保险,对方拒不缴纳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分投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