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普通住宅的物业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说明,新规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有电梯住宅
一级:2.8元/平方米
二级:2.32元/平方米
三级:1.85元/平方米
四级:1.38元/平方米
五级:0.9元/平方米
无电梯住宅
一级:1.9元/平方米
二级:1.57元/平方米
三级:1.25元/平方米
四级:0.93元/平方米
五级:0.6元/平方米
《通知》提出,建设单位提出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请时,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价格主管部门按原有管理权限进行核定。经市(或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该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试行五年。
《通知》还明确,普通住宅交付使用之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需要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物业买受人应当自签署物业交付文件之日起,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用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包干制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酬金制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照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人,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包括普通住宅及配套自有产权车位)的收支情况,并按《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时效书面回应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