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其中一项内容提到,“推动杭州市有序取消小客车限行限牌等政策”,这似乎也预示着,杭州将取消汽车摇号政策。
1.发挥省重大建设项目带动支撑作用。实施“一办法一库一计划”,落实《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迭代省重大项目库,推进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支持省重大建设项目审批能快则快、要素保障应保尽保。迭代投资“赛马”激励机制,推动激励措施充分快速兑现。
2.向上争取资金支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增发国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对重大项目的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少于60亿元,全省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1600亿元左右。
3.加强用地用林用海要素保障。2024年,全省供应建设用地35万亩,力争10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完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5万亩,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持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允许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供应方式,引导民间投资项目占出让工业用地比重不低于70%。建立省重大建设项目林地要素保障机制,对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边占边补”,2024年,全省保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10万亩以上,省级统筹保障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3万亩以上。2024年,保障历史围填海区域项目用海2.5万亩。
4.强化用能要素保障。2024年,确保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70%,确保省重大建设项目用能“应保尽保”。加快推动传统产业集聚提升,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用足用好国家绿证抵扣能耗政策,鼓励支持市场主体购买绿证,绿证对应电量不纳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允许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通过购买绿证等形式,落实能耗平衡方案。推动全省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发挥中长期交易电量的压舱石作用,推动工商业电价在原有基础上稳中有降。
5.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浙江“民营经济32条”,执行好要素保障“3个70%”、招投标“七个不准”等政策。围绕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3张项目清单,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制定实施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实施细则,规范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
6.加力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等五大领域补短板。支持城市地下管网建设、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推动农民工市民化、有效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有效增加养老服务供给等五大领域补短板,谋划实施一批项目,全力争取国家支持,确保五大领域补短板走在全国前列。
7.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推进“双一流196工程”,支持浙江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支持高校建设高水平大学,加快构建一流学科建设体系。支持实施普通高校基础设施提质工程,进一步改善高校办学条件。
8.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原创性引领性重大科技攻关,省财政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对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省地联动的省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联动支持。链主(雄鹰)企业申报省“尖兵”“领雁”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可不纳入归口管理部门限额。支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实施的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市县联动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经费。
9.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制订省属重点制造与创新类企业“一企一策”科技创新任务书,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视财力可能逐步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重大科技创新投入,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时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逐步提高加回比例可达200%。
10.提升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质效。支持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主平台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等方面按规定享受省属科研院所同等待遇。支持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实验室体系和新型研发机构体系建设,与省实验室、高校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平台,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省基金委与企业一般按不低于1:3比例予以出资。推进研究型医院建设,支持高水平医院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上享受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同等政策。
11.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向企业开放,未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当公开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打通专利转化关键堵点,推动专利产业化。全面推广科技成果“先用后转”,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先用后转”专项金融保险产品,支持市县运用创新券对企业投保费用给予不低于80%的兑付补助。
12.引进培育高水平创新型人才。探索省引才计划适当放宽企业人才年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开展人才计划自主评审。对于省培养计划领军人才,从事工程相关工作的,可按程序认定为浙江省卓越工程师培育支持对象。支持企业面向创新大国和制造业强国引进海外工程师,省财政对所在市县予以补助。开展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等流动机制试点,深化科技特派团试点,推动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走进企业。
13.增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有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科技创新项目。强化“浙科贷”、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支持,对科技企业给予专项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优惠等政策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担保业务奖补、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贴等方式,为科技企业提供特色化金融支持。支持杭州市和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推进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等试点,力争2024年科技服务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专精特新”板累计入板企业达到500家。
14.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政府首购制度,对企业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产品或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份额要求。加大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力度,落实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省属国有企业在符合有关采购规定情况下,可参照执行。
15.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鼓励各地安排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纳入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清单。对省级部门发文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
1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国家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引导大中型企业创建省级未来工厂,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大研发投入,并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7.优化完善“4+1”专项基金使用方式。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完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定量化容错免责机制、差异化考核评价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遴选基金管理人,推动“4+1”专项基金后续基金组建,为我省引入优质项目及资金。推动已组建基金加快项目投资,确保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达到70%以上。
18.持续加强制造业金融支持。2024年,力争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4000亿元左右、新增上市公司50家。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先对绿证消费水平高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支持。
19.强化工业用地供应服务保障。2024年,全省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特别重大和引领性产业项目可提前预支用地奖励指标。支持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推进低效工业用地整治,2024年,完成低效工业用地整治4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0万亩。深化“空间换地”,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建筑系数达到4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达到2.0以上。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专精特新产业园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0.支持推进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和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布局建设未来技术科学装置和未来产业研究院,在土地、能耗等要素上予以适当支持。
支持省级以上未来产业先导区推荐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载体(基地)、人才等项目。围绕未来网络等9个快速成长和量子信息等6个潜力巨大的未来产业,鼓励多方向、多路径开展不确定性未来技术预研,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
21.支持数字经济创新提质发展。深化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在土地、能耗、算力等要素上支持数字产业集群培育壮大,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和数字楼宇。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围绕智能制造、新型消费、高水平科研活动、智慧城市等领域打造100个数字化应用场景。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杭州、宁波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持续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试点,2024年新增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50家,未来工厂20家,力争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覆盖率达到85%以上。实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计划,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化建设和产品服务创新。认定新一批省级数字贸易示范区。
22.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强化链主企业引领,做大做强雄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企业群体,努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和世界一流企业。完善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机制,原则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推广目录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企业不列入D类企业。鼓励各地创新完善对制造业行业A类、B类企业的财政奖励奖补政策。强化产业园区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项目和优质企业向园区集中。推动个体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建设个体工商户省域公共品牌、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培育,开展“个转企”直接变更便利化登记。
23.强化制造业人才支撑。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向“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倾斜,“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相关人才入选比例不低于60%。出台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将符合条件的卓越工程师、工业设计大奖赛事获奖创新人才分级分类纳入省级重点人才目录,享受与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同等待遇。对省级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特色产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授予初、中级职称评审权限。
24.支持打造服务业重点平台。支持杭州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改革综合试点。支持建设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对首次入选的给予180万元补助经费,优先推荐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内企业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2024年,力争新培育高能级创新发展区10个,对营收规模、综合评价等居前的给予500万元左右补助经费。
25.支持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纳入“雄鹰行动”培育库,并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支持。实施服务业领军企业成长计划,支持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支持参与国家和国际行业标准的制定推广。
26.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可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信息服务业企业基于自主开发软件产品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27.推动工业设计产业提升发展。培育建设50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支持建设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推动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提升发展,遴选一批工业设计与人工智能、3D打印技术、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技术融合发展的优秀创新案例,打造全国工业设计高地。
28.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用好用足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文化产业项目支持。遴选认定一批龙头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省级文化创意街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上述被认定对象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建设浙江文化数字化协同实验室。支持大视听产业发展,培育10个引领区域发展的视听产业基地。
29.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创建文旅消费品牌,建设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建设5A级景区和培育千万级核心大景区。对省级以上重大文旅项目,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用于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申请使用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的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创新旅游项目用地管制方式,确有需要的允许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予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0.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统筹用好省级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对获评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单位(项目)、在浙江注册且代表浙江参加全国顶级职业体育联赛(足球为甲级联赛以上)的俱乐部、列入《浙江省重点培育品牌体育赛事名录库》的品牌赛事等,根据效益评估等给予一定支持。
31.加快世界一流强港建设。加大对纳入省级规划的沿海公共航道锚地项目建设的省级补助力度。出台对宁波舟山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无水港和海外物流节点布局、国际班轮航线和外贸滚装航线开拓等支持政策。延续优化经嘉兴港至宁波舟山港的海河联运补贴政策。设立一流强港建设发展基金。
32.强化港地协同要素保障。支持强港建设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定额等指标。单独选址的省重要集装箱码头项目,支持优先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省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规定比例给予保障。对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条件的港口物流、航运服务业类项目,优先支持并享受相关用地支持政策。
33.加快构建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建设。支持国际航空运输发展,2024年,新开国际航空航线5条以上。开展“四港”联动试点,提能升级“四港”云平台,建设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
34.降低交通运输成本。继续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六五折优惠、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政策,减免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35.稳步推进交通惠民。支持推进“四好农村路”2.0版,2024年,新改建1000公里,大中修5000公里,实现乡镇通三级以上公路比例达90%。支持农村客货邮融合,创建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星级样板县,开通城乡客货邮融合线路50条,新增综合性服务站点220个,畅通“工业品下行、农产品上行”双向通道。关心关爱货车司机,新建13个“司机之家”站点,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司机之家”给予运营补贴。
36.改善传统消费。落实新能源汽车减免购置税等政策。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峰谷时段优化等电价政策,全年新增公共充电桩20000根以上。推动杭州市有序取消小客车限行限牌等政策。以“浙里来消费”为主线,2024年,组织促消费活动2000场以上。支持深化“味美浙江”餐饮品牌建设,举办餐饮消费欢乐季活动200场以上。培育壮大商贸业市场主体,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培育精品国潮国货消费。
37.打造消费新场景。2024年,支持打造高品质消费集聚区15个以上,推进首店首发经济和消费地标创建。推广智能家电、集成家电、功能化家具等产品,提升家居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支持夜经济发展,认定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10个左右。支持直播电商提质升级,累计打造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2000家。持续放大“后亚运”效应,引进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发展露营等休闲体育消费。
38.打好外贸“稳拓调”组合拳。深入推进“千团万企”拓市场增订单行动,进一步加大展会政策支持力度,2024年,支持重点展会100个以上,组织不少于1000个团组、10000家次企业赴境外拓市场。开展不少于9个县(市、区)国际营销体系试点,支持企业设立批发中心、售后维修等网点项目不少于20个。强化工贸联动支持,组织开展“十链百场万企”系列对接活动。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不低于60%的补助,原则上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对我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先进产品技术等给予贴息支持。
39.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深化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在跨境电商自主品牌、独立站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2024年,支持培育省级海外仓20个以上。支持引进有国际化办会经验的中介机构、世界展会头部企业、国际行业协会组织。评选一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企业开展绿色贸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绿色贸易先行先试。
40.大力吸引和利用高质量外资。用好省级外资招引激励资金,进一步拓展外资招引新渠道,2024年争取落地1亿美元以上外资大项目20个左右。鼓励各地出台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措施,形成省市县三级叠加效应。深化“投资浙里”全球大招商活动。支持在我省设立全球或区域性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按其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
41.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落实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财政贴息政策。推进规模养殖场资产整场抵押融资试点扩面。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性项目申报省产业基金。开办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各级财政对投保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农户给予保费93%补贴。2024年,推动“农户家庭资产负债表融资模式”建档覆盖面超60%、授信户数稳步提高,山区海岛县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保持1%以下。
42.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综合整治。2024年,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全年实现耕地垦造和功能恢复6万亩。支持各地加快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完成“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50万亩。完成土地综合整治项目100个,重点推进80个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评选省级土地综合整治精品工程25个。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成现有涉农政策,优化耕地、林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粮食功能区等农业生产空间布局,新增“多田套合”面积30万亩。
43.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2024年,各级财政支持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70万亩。实施规模粮油种植补贴等常态化补贴政策,省财政对全年稻麦油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化主体(含制繁种),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贴。落实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机制。保持稻谷最低收购价高于国家最低收购价。实施产粮大县综合奖励政策。
44.建设美丽乡村。支持创建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支持实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加快推进未来乡村建设。省级财政支持实施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工程,探索建立分类精准补助机制,重点对“26+3”及海岛县新(改)建单村水站给予绩效补助。适度超前建设农村电网,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重点支持乡村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支持新建乡村充电设施10000根左右。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利用存量农业设施大棚、即可恢复用地等,实施“共富光伏农业提升工程”。
45.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省级财政统筹整合现有资金,加大力度支持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专项,新增农业科技重大成果20项以上。省市县联动派遣科技特派员5000人次以上,对省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一定补助,统筹省级科技专项经费,适当提高科技特派员往返路费及下乡补贴标准。支持建设种业振兴基地(平台)。对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实行星级管理和分类补助。
46.壮大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实施省级乡村“土特产”精品培育工程,支持以县为单位提升“土特产”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100条年产值超10亿元的“土特产”全产业链。支持建设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基地。对符合条件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贷款予以贴息。
47.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支持实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省试点,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加大“263共富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支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采购。支持实施乡村振兴综合试点项目,建立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推动“一县一链”产业发展,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
48.促进县城承载能力全面提升。实施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重大项目500个左右,完成投资1200亿元以上。省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公共预算支出进一步向县城城镇化建设倾斜。推动政策性银行安排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县城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和产业加快向县城集聚。
49.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继续实行财政支持政策。特色小镇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通过省重大产业项目政策予以支持。符合条件的命名特色小镇,按规定予以调整规划范围。
50.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激励政策,建立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落实“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积分制度。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51.大力推进山区海岛县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新时代山海协作工程,推动山区海岛县与经济强县、国资国企、社会力量建立”1+1+1“结对合作关系。加快推进山海协作产业、科创、消薄三类“飞地”建设。深化落实“一县一策”,指导山区县研究制定“一县一方案”。建立山区海岛县动态调整机制及工作推进评估、晾晒、审议机制。
52.支持推进“劳有所得”。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落实社保助企纾困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多渠道支持稳岗扩岗。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增强用工单位及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保积极性。稳步实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53.支持推进“幼有善育”。完善普惠托育政策保障机制,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普惠托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家庭提供育儿津贴,指导各地完善支持生育配套措施。
54.支持推进“学有优教”。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全面创建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和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2024年,通过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省级评估的县达到80%,通过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省级评估的县达到50%。
55.支持推进“病有良医”。持续推进“医学高峰”建设,支持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及高水平县级医院建设。制定出台专科医院发展指导意见和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引育留用评”政策。深化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和中医药“百科帮扶”项目。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发展。启动“万名基层医生进修”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同质同标的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2024年,完成健康体检1000万人。
56.支持推进“住有宜居”。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稳慎有序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持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4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不少于450个、4200栋,支持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
57.支持推进“老有康养”。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制度。2024年,新增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8000张,助餐服务城乡社区覆盖率达到75%以上,康养联合体乡镇(街道)覆盖率达到70%以上。
58.支持推进“弱有众扶”。推进实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将社会帮扶对象扩大到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培育壮大慈善主体力量,2024年,慈善组织新增100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2024年新增残疾人就业1万人。
本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4年全年实施有效。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