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网友想知道,个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明细情况,那这次就跟大家做个介绍。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先收藏在手机或电脑上,也欢迎转发给身边好友。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每月3000元
①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
②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4、大病医疗支出附加扣除标准: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每月1000元
6、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直辖市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大于100万,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等于100万,每月800元。
7、继续教育支出附加扣除标准:学历继续教育支出每月400元,最长不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3600元。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