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宅小区老旧电梯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目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发布关于小区老旧电梯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指南,各位市民朋友可以相互转告。
(一)已按新建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交存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
(二)符合《行动方案》规定的实施条件,且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结论明确为建议电梯换新、改造的老旧电梯,适用本指南。
评估报告结论明确为建议大修的老旧电梯,继续适用维修资金正常使用(或授权使用、应急使用)规定和流程,不适用本指南。
(一)申请主体
经有权主体授权的电梯使用单位
(二)使用备案及资金拨付方式
符合本指南规定适用范围的电梯更新项目,需申请拨付预算资金的,由电梯使用单位持相关要件到属地区(市)县住建部门申请使用备案并拨付预算资金,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约定预算、结算资金一并拨付的,可暂不拨付预算资金,待区(市)县住建部门完成结算审核后一并拨付资金。
预算资金拨付比例不得高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确定的总金额的50%。
(三)施工(安装)单位选取
1. 单项或同一分摊范围内累计预算总金额(电梯更新方案明确的总金额,下同)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通过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招标方式选取施工(安装)单位。
2. 单项或同一分摊范围内累计预算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电梯使用单位提供不少于3家侯选施工(安装)单位,供业主代表通过择优选取方式产生施工(安装)单位,参与选取施工(安装)单位的业主代表需对择优选取产生的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四)引入第三方监督服务
1. 单项或同一分摊范围内累计预算总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引入招标选取施工(安装)单位代理服务和施工过程监理服务;单项或同一分摊范围内累计预算总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引入工程造价预算、结算审核服务;单项或同一分摊范围内累计预算总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引入电梯第三方检测服务。上述第三方监督服务,由专户管理银行负责提供。
2. 只引入工程造价审核服务的项目,审价机构需进行现场收方,核实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同时引入工程造价审核服务和施工过程监理服务的项目,由监理机构负责核实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将结果提供给审价机构作为实际发生工程量的依据,工程造价审核机构不再单独收方,监理机构需参与竣工验收。引入电梯第三方检测服务的项目,第三方检测机构需参与竣工验收。
3. 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的选取方式,由电梯使用单位在维修资金系统中进行随机选取(维修资金系统新增“老旧电梯更新业务”模块上线前,由电梯使用单位在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名单中采取线下随机选取的方式选取,具体事宜由电梯使用单位向属地区市县住建部门咨询,由区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协调指导)。
(五)分摊列支
1. 属于商品住宅小区的,可根据经相关业主依法表决通过的本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方案确定的维修资金使用金额,由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分户账中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小于本户业主应分摊金额的,其差额部分应当由其自筹补足。
2. 属于已售公有住房小区的,可根据经相关业主依法表决通过的本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方案确定的维修资金使用金额,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确定本次换新、改造电梯单元(或楼栋)可使用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金额,如有差额,由相关业主自筹补足;既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又有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先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如有差额再使用相关业主分户账中的余额,仍有差额的,由相关业主自筹补足。
(一)使用备案所需要件
1.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见附件3);
2. 依法表决通过的老旧电梯更新方案(含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智慧物业系统提供);
3. 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智慧物业系统提供);
4. 业主表决意见表(线下表决方式提供);
5. 表决结果公示材料(智慧物业系统提供);
6. 审价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查建议书(或工程控制价审查建议书);
7. 择优选取施工(安装)单位结果证明材料[采取择优方式选取施工(安装)单位的项目];
8. 中标通知书[委托代理机构采取招标方式选取施工(安装)单位的项目];
9. 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梯更新施工(安装)方案核查报告;
10. 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11.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出具的可使用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具体金额的相关证明(涉及已售公有住房,见附件5);
12. 公示证明资料(智慧物业系统提供);
13. 税务发票[由使用申请人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提供];
14. 经办人身份证明;
15.其他相关资料。
(二)结算审核所需要件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报告表(见附件4);
2.审价机构出具的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书;
3.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智慧物业系统提供);
4.监督检验合格报告(智慧物业系统提供);
5.变更后电梯使用登记证(智慧物业系统提供);
6.公示证明资料(智慧物业系统提供);
7.税务发票[由使用申请人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提供];
8.经办人身份证明;
9.其他相关资料。
已在智慧物业系统上传的要件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在申请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和结算审核时,可不再提供。
(一)维修资金查询
电梯使用单位在制订电梯更新方案前,需至属地区(市)县住建部门查询分摊列支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情况,将其作为按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本次更新费用(维修资金出资部分)的依据。
(二)创建工程项目
完成维修资金查询后,电梯使用单位需分别指定“申报专员”、“申报监督员”,由“申报专员”在维修资金系统中发起“创建工程项目”业务单,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上传申报资料,经“申报监督员”确认后提交维修资金系统。
(三)引入第三方监督服务
1.第三方检测服务的引入时点为:电梯更新施工(安装)方案制订后,由电梯使用单位向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申请施工(安装)方案核查;电梯更新施工(安装)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前,由电梯使用单位向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申请参与竣工验收。
2.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服务的引入时点为:电梯更新安全评估报告出具后,电梯更新方案制订前。
3.招标选取施工(安装)单位代理服务引入时点为: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后,电梯更新方案制订前。
4.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服务的引入时点为:电梯更新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区(市)县住建部门申请使用结算审核及资金拨付前。
5.施工过程监理服务的引入时点为:与施工(安装)单位签订施工(安装)合同后,工程开工前。
维修资金系统新增“老旧电梯更新业务”模块上线前,上述第三方监督服务采取线下方式引入,引入时点、方式等具体事宜由电梯使用单位向属地区(市)县住建部门咨询,区(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协调指导。
(四)制订电梯更新方案并组织业主表决
电梯使用单位根据安全评估结论、结合小区实际,制订电梯更新方案(按照电梯更新方案确定的维修资金出资金额同步制订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作为电梯更新方案的附件,一并提交相关业主表决),并由业主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业主依法表决。
(五)申请维修资金出资金额证明
电梯更新方案表决通过后,组织业主筹集资金时,由电梯使用单位向属地区(市)县住建部门申请出具本次电梯更新维修资金可出资情况证明(详见附件1)。实际拨付金额以工程造价审核结算书明确的金额为准,实际拨付时如存在业主分户账余额不足的,则据实拨付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六)制订电梯施工(安装)方案并申请核查
电梯更新资金筹集完成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电梯使用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施工(安装)单位依据电梯更新方案制订施工(安装)方案,并提交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申请施工(安装)方案核查。
(七)使用备案及预算资金拨付
电梯使用单位与施工(安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在维修资金系统中填报信息、上传相关要件申请使用备案,同时,需到属地区(市)县住建部门提交相关纸质资料供审核。
区(市)县住建部门作出同意使用备案决定后,根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约定,需拨付预算资金的,完成预算资金拨付审核(需核实拟拨付资金的账户是否为经相关业主依法表决通过的电梯更新方案中约定的账户),并通过维修资金系统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拨付指令。
电梯使用单位经办人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税务发票、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要件至专户管理银行临柜办理资金支取业务。专户管理银行临柜人员需审核支取资料并核实经办人身份,通过电话向电梯使用单位核验相关情况无误后,完成预算资金拨付。
(八)结算审核及结算资金拨付
电梯更新竣工验收合格且公示期满后,由电梯使用单位在维修资金系统中填报信息、上传相关要件申请结算资金审核(含预算、结算资金一并拨付的项目),同时,需到属地区(市)县住建部门提交相关纸质资料供审核。
区(市)县住建部门作出同意拨付结算资金的决定后,需核实拟拨付资金的账户是否为经相关业主依法表决通过的电梯更新方案中约定的账户,并通过维修资金系统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拨付指令。
电梯使用单位经办人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报告表、税务发票、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要件至专户管理银行临柜办理资金支取业务。专户管理银行临柜人员需审核支取资料并核实经办人身份,通过电话向电梯使用单位核验相关情况无误后,完成结算资金拨付。
(九)过渡期的使用流程
上述流程为维修资金系统新增“老旧电梯更新业务”模块上线后的使用流程,上线前的使用流程需按照《成都市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流程图(仅供过渡期使用)》执行,该流程图另行印发。
(一)属于商品住宅小区的,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单列账尚未分摊至业主分户账的,区(市)县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可将单列账余额分摊至相应范围内业主分户账。
属于已售公有住房小区的,需先取得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出具的,本次电梯换新、改造可使用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具体金额的相关证明(详见附件5);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原则,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二)老旧电梯换新、改造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后,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区(市)县住建部门需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送续交告知函。业主委员会或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按照《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组织业主续交。
(三)区(市)县住建部门、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专户管理银行需严格遵守我市维修资金正常使用流程规定的业务办理承诺时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
附件:
https://cdzj.chengdu.gov.cn/cdzj/c131968/2024-08/22/content_9febe32fb0024ffb87ba8f7c79eadf8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