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是怎样的?工作地点不固定或机动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该怎么发放?那有关高温津贴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官方的解答吧。
用人单位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因此,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是发放高温津贴的前提,用人单位在此气温下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在此气温下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均属于高温天气作业,应当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按照我市有关规定,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至9月份,属于暑期发放的职工福利。但高温津贴不同于防暑降温费,其发放的条件是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只要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无论是否处于暑期,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发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的温度数据,以实际作业地点的气象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因此,工作地点不固定或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无论用人单位所在地是否为高温天气,均应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按日计算、按月随职工工资发放。
按日计算高温津贴时,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具体折算方式为劳动者当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除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大于8小时的,按8小时折算。
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