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远洋捕捞”在网络上成了一个关注度较高的词,那远洋捕捞是什么意思呢?如何判断是不是远洋捕捞?想了解的朋友,就来看看下文吧。
远洋捕捞指部分地区的执法机关在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不排斥异地执法,异地执法不一定都有问题。而在现实中,究竟是正常异地执法还是“远洋捕捞”,其实并不难判断。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也就是说,一个地方只有和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有关联,才拥有对这一案件的管辖权。但不少“远洋捕捞”案件中,办案机关与案件的“连接”很弱,甚至有人为建立管辖的痕迹,“搞钱”的目的相当明显。
从办案机关行为方式看,根据统一办案要求,到异地办案,需要当地公安机关配合,这也是一种监督。但“远洋捕捞”的办案机关,往往有意绕开这些程序,规避当地监督。这样的现象显然有必要引起有关方面的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