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了武汉市垃圾分类的类别。包括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除此以外还对不遵守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个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规定,最高可罚款5万元。
近日,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对社会公布《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具体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智慧化管理制度、建立奖惩结合的管理机制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违反第十条规定的,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地点贮存或收运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对分类收运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且限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处置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