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市民朋友生育三孩,咸宁市近日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给市民朋友大力的支持,很多朋友关心这十二项配套措施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改善生育健康服务环境。
新建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通过新建或者改扩建提档升级。加快推进“云上妇幼”和安全产房建设。
二、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
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包括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危急重症救治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和约谈通报制度),加强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
三、提高人口出生素质。
在全面落实国家免费妇幼健康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政策内二孩及以上怀孕妇女在市内助产机构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的,每人另外补贴300元,所需经费除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金中支付以外,其余部分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依托市内产前筛查机构和产前诊断中心为全市政策内二孩及以上怀孕妇女开展免费无创产前基因检测;依托市内助产机构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为全市政策内二孩及以上新生儿开展免费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所需经费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四、加大住院分娩补助力度。
在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基础上,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在市内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另外给予500元分娩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五、规范开展不孕不育诊治。
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家庭,在市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费用,按照每户累计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予以报销,所需经费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六、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市、县两级分别依托妇幼保健院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到2025年底,市、县两级分别至少建立1所公办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1所规范化亲子小屋,乡镇(街道)至少建立1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全面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对在市内登记备案托育机构或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入托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婴幼儿,每学期发放500元入托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开展托育机构示范创建活动,从2022—2025年,每两年在全市评选20个示范托育机构,每个奖补5万元,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七、大力培养托育服务人才。
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健康职业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托育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培育产教融合性企业,“十四五”期间,培养规模不少于1000人。
八、降低教育成本。
对在市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幼儿,每学期减免10%保教费,所需经费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九、适当延长产假、护理假及育儿假。
严格落实《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产假延长至6个月,配偶护理假延长至1个月,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育儿假延长至15天。产假、护理假及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生育(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支付。
十、支持改善住房条件。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未成年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优先予以分配,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差异化照顾。对职工生育政策内二孩及以上的家庭在市内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者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限额的1.5倍。职工生育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孩子后在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按照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不再上浮。
十一、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者固定工作时长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考虑怀孕期和幼儿小于3岁的女职工生养子女的实际需求。
十二、强化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将配套措施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卫健、教育、人社、住建、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办理流程,确保各项配套措施落实落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要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共同推进配套措施顺利开展。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以上政策待遇适用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咸宁市户籍居民和取得居住证的在咸务工经商的非咸宁市户籍人员。市直单位(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温泉城区市属企业、温泉城区中央及省垂直管理单位)适用对象所需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至咸安区统一支付;不在温泉城区的驻咸垂直管理单位适用对象政策待遇由所在县(市、区)落实。驻咸垂直管理单位适用对象在咸宁市以外其他地区享受相同政策待遇的不叠加享受。
本通知涉及入托补贴和保教费减免政策待遇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其他政策待遇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