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你还不清楚具体报销范围、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规定,下面的内容一定别错过了。
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设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2023年4月10日起,普通门诊报销取消起付线限制。
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支付限额以内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1、退休人员
药店凭处方购药,报销比例为90%。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2、在职人员
药店凭处方购药,报销比例为85%。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
注: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
1、在职人员:3500元;
2、退休人员:4500元。
注: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能转让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