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容提到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等,更多重点信息马上来了解下。
《通知》明确,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不低于1020元,其中,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通知》要求,我省在巩固居民医保住院保障水平的基础上,稳步提升居民医保门诊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具体来说,在住院方面,居民医保基金对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在门诊方面,要拓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实现居民医保对普通门诊费用在基层、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支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50元左右,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政策规定,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同——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报销比例不低于60%,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低于40%。
《通知》要求,全省要优化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生育医疗待遇。
针对居民医保,进一步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参保居民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调整,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000元,剖宫产调整为不低于2000元。
职工医保方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享受包括生育津贴的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取消凭生育登记服务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提高生育医疗费保障水平,探索推进职工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具体可参照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执行。
今后,我省要实施精准参保扩面,聚焦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其中,一方面要推进大中专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另一方面,要持续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同时,要创新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线上缴费“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有效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
《通知》明确,要统一规范全省居民医保缴费参保和待遇保障机制。
缴费时间方面,明确每年的9月至12月份为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不延长缴费期,确需延期的,由相关地市级医保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前提前15天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后,按规定推进实施。
待遇享受时间,在集中缴费期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享受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待遇。在延长缴费期内缴费的城乡居民,享受待遇等待期后至12月31日的相应医保待遇。除新生儿、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参保以及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情形外,在延长缴费期间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待遇等待期为30天,缴费满30天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为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全省要推动实现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和脱贫人口动态参保、应保尽保,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全省要落实好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政策,完善困难群众参保核查比对机制,健全参保台账,做好分类资助。要落实困难群众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常态化做好监测预警人员综合帮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
《通知》要求,我省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推动省域内“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为完善医保支付管理,在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临床治疗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动态调整。
我省将扎实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实现统筹地区、医疗机构、住院病种和医保基金四个全覆盖。探索门诊支付方式改革,规范精神类、康复类等长期住院病例按床日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