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规定,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细则里有详细说明。各位如果需要了解,可以来看看。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武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3、借款人可以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本息,也可以授权武汉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武汉公积金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4、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在还清逾期本息及当期应还本息的前提下,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予退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人不能办理提前部分还款。
提前归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前还款后由武汉公积金中心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还款期限。
5、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金额的3%,该留存余额只能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6、借款人结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应将抵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武汉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